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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代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代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72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黎秀丽,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代栋,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代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计33.07元(原告已预交33.07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艳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