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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辉与毛家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毛家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515号原告:周辉,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家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辉与被告毛家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辉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辉负担。审判员  孟庆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园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