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陈峰与林建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林建国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129号原告:陈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林建国,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陈峰诉被告林建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峰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