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孙会才与山东鲁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才,山东鲁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471号原告:孙会才。。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鲁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1637号。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军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云杰,系该公司职工。原告孙会才诉被告山东鲁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孙会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会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会才负担。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