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2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志强、龚娜、万良文、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志强,龚娜,万良文,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舒志强,男,37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龚娜,女,37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万良文,男,3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罗军,男,40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阁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舒志强、龚娜所有的位于樟树市****(产权证号:A0****)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