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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伟海与姚玉岭、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海,姚玉岭,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924号原告:朱伟海。委托代理人:曹前前,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玉岭。被告: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蒙阴镇东住佛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梁春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朱伟海与被告姚玉玲、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朱伟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海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410元,由原告朱伟海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