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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查春容、张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查春容,张烈贵,张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机构代码:67039186-4。代表人:王应强,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查春容,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烈贵,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华春,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查春容、张烈贵、张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查春容、张烈贵、张华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查春容、张烈贵、张华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查春容、张烈贵、张华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