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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李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青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兵。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兵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7444.90元[其中欠款本金305514.30元(含受理费6313元、公告费800元),利息27042.60元(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执行费4888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