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珍彬与杨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彬,杨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1998号原告:刘珍彬。委托代理人:徐火平,男,安吉县报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霞。原告刘珍彬与被告杨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7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珍彬的委托代理人徐火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席子买卖关系。2015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100元。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0000元,余款47100元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纠纷成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珍彬货款47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杨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文尧代理审判员 程思瑶人民陪审员 许旻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