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房琳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琳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275号原告: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汪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强,该公司行政主管。被告:房琳琳。原告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琳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保证合同已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白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白山市天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