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60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夏柏祥与王海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柏祥,王海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60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柏祥,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海炎,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海炎持有的在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6.656万元的股权及在浙江汇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6.80万元的股权。2016年9月27日,竞买人陆巨明分别以37790000元、1250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海炎持有的在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6.656万元的股权[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6)第42号(1至4册)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在浙江汇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6.80万元的股权[内容详见杭萧资评报(2016)第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陆巨明(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巨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陆巨明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