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438号原告马某,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被告林某,女,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原告马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程谋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