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罗xx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xx,女,1968年9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灿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罗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罗xx到建水县西庄镇马坊村委会下汤伍村邻居徐xx家玩时,将一枚黄色金属戒指盗走。2.2016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罗xx到建水县西庄镇下汤伍村邻居普xx家,趁其家无人,用锤子撬坏窗子,入室盗走人民币1000元现金,一条紫晶吊坠项链,经鉴定:紫晶吊坠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紫晶吊坠已追缴发还被害人普xx。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庭审记录、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发还清单,检验报告,证人普xx、徐xx的证言,被告人罗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2起,价值人民币1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王 贵 鑫审判员 龙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