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27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贺小庆申请执行龙正委、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小庆,龙正委,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27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贺小庆,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龙正委,男,1987年5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李敏,女,1991年12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贺小庆申请执行龙正委、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福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小庆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正委、李敏偿还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保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特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松审判员 甘业勤审判员 幸仁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