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9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韦武臣与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武臣,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韦武臣,农民。被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安县安阳。法定代表人:李松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武臣与被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韦武臣支付案款211346.57元及案件受理费447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