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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与刘传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刘传河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734号原告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钱恒,院长。被告刘传河,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与被告刘传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传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撤回对被告刘传河的起诉,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2016)33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