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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1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村民小组与张某某、党某、党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村民小组,张某某,党某,党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1531-1号原告: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负责人:杨某某,任组长。被告:张某某,女。被告:党某,男。被告:党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村民小组诉被告张某某、党某、党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凤翔县城关镇某某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刘成尧审 判 员  乔静平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