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行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市祥瑞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市祥瑞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行初286号起诉人:广西玉林市祥瑞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教育中路341号。法定代表人:谭炽军,公司经理。2016年10月8日,本院收到广西玉林市祥瑞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95年,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向中行贵港分行借款240万元,并以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7363.84㎡【证号:贵国用(1994)字第406号】及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建成的力加力加油站(房屋和加油设备)作借款抵押担保。由于三力公司及之后承接其债权债务的贵港市安利有限责任公司都未能按时归还中行贵港分行240万元的借款。1999年,中行贵港分行将贵港市安利有限责任公司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港中院)。1999年11月30日,贵港中院作出(1999)贵经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2000年9月6日,中行贵港分行向贵港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5月6日,起诉人通过拍卖方式受让了三力公司原欠中行贵港分行的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依法取得对三力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2015年12月14日,起诉人从贵港中院(2000)贵中执字第76号执行案卷中查得由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给贵港市中院的《贵港市城西至峡山(北环)一级公路征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统计表(未付款)》和原贵港市建设局提供给贵港市中院《力加力加油站拆迁补偿费明细表》等材料,知道三力公司实际被收回土地的面积是7.756亩(折合5173.25平方米),共被多收回土地2724.25平方米。起诉人认为,贵港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多收回力加力加油站的国有土地面积,在对力加力加油站拆迁过程中没有依法进行评估补偿,在明知力加力加油站及设备处在贵港中院查封状态下违法将63416.03元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贵港市安利有限责任公司,拆迁程序及拆迁行为均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确认贵港市人民政府在建设城西至峡山一级公路时,多收回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公司2724.2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判令贵港市人民政府归还违法多收回的土地或按起诉时的市场价赔偿给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清偿其所欠起诉人的债务。二、确认贵港市人民政府对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公司(安利有限责任公司)力加力加油站拆迁程序违法和拆迁行为违法;判令贵港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力加力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重新进行评估补偿;判令贵港市人民政府将63416.06元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贵港市安利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判令贵港市人民政府对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公司力加力加油站进行违法拆迁前,如没有证据证实力加力加油站的加油设备就已经不存在,应按加油设备抵押价值赔偿给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清偿其所欠起诉人的债务;判令贵港市人民政府在收回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将剩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及时、免费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已收取起诉人的1500元测绘费退还起诉人。三、判令贵港市人民政府对上列该支付给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回24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拆迁建筑物的补偿费,该付未付部分,以对力加力加油站拆迁日为起点,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贵港市三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清偿其所欠起诉人的债务。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起诉人以贵港市人民政府2003年对市力加力加油站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其既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亦无利害关系,不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原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玉林市祥瑞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庚华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黄祝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正飞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