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7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云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度支公司、王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王晓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7729号原告王云花,女,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370226195603115247)。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177号,(86409883-4)。负责人崔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娜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飞,女,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370283199103278723)。原告王云花与被告王晓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花的委托代理人陈立祥,被告王晓飞,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娜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花诉称,2015年11月18日16时40分许,���告王晓飞驾驶鲁B×××××号轿车沿平度市锦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二车损,原告伤。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5891.73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40元(标准20元/日,住院17天)、误工费38250元(标准153元/日,误工时间为250天)、护理费24575.72元(标准为147.16元/日,护理时间为住院时间17天,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护理时间为133天)、残疾赔偿金242220元(残疾赔偿金标准40370元/年,赔偿20年,八级伤残,赔偿比例为30%)、被抚养人生活费9769.50元(标准26052元/年,抚养5年,4个抚养人)、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拖车及管理费50元、车损2000元,以上共计371097.67元及鉴定费1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晓飞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对于不确定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自费药、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承担。原告已年满59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无依据,且原告主张数额过高,未提交个税缴纳证明,对此不予认可。交通费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护理费过高,时间过长。原告车损数额过高,我公司定损1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6时40分许,被告王晓飞驾驶鲁B×××××号轿车沿平度市锦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二车损,原告伤。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保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45891.73元,住院期间由其丈夫于升刚和儿媳姜妮护理,职业农民。2016年7月19日,原告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鉴定,结论为:左下肢伤残等级为八级;护理时间建议90日-150日,护理人数住院期间2人,出院1人,鉴定费1400元。事故处理期间,原告支付拖车及管理费5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电动车车损核准为100元,原告予以认可。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另查明,鲁B×××××号轿车归被告王晓飞所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受伤前在被告保险公司工作,2015年年薪税前55103.06元。原告母亲贾春亭1931年2月25日生,共生育原告等五个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被扶养人及护理人身��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报告、鉴定费单据、检车费单据、收入证明、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执业证、交通费单据、保险代理合同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原告及被告王晓飞均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被告王晓飞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限额内承担50%责任。原告伤前在被告保险��司工作,年薪税前55103.06元,原告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应予以赔偿相关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有误应计算至鉴定前一日为244天;护理人系农民,主张的护理费应按农民误工标准139.73元计算;原告主张的护理时间过长,本院酌定120天,护理人数住院期间2人,出院1人;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过高,且因提供的票据与实际花费不符,本院酌定1500元;精神抚慰金被告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但原告主张6000元过高,本院酌定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五个子女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医疗费用是否存在非医保用药,且非医保用药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不承担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评估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诉讼费,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其他损失均系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45891.73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40元(标准20元/日,住院17天)、误工费37332元(标准153元/日,误工时间为244天)、护理费19143.01元(护理费标准为139.73元/日,护理时间为住院时间17天,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护理时间为103天)、残疾赔偿金242220元(残疾赔偿金标准40370元/年,赔偿20年,八级伤残,赔偿��例为30%)、被抚养人生活费7815.60元(标准26052元/年,抚养5年,5个抚养人)、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拖车及管理费50元、车损100元,以上共计357392.34元及鉴定费14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18646.17元(237292.34元×50%)。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被告王晓飞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云花经济损失120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云花经济损失118646.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云花对被告王晓飞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及鉴定费1400元,共计4150元。原告王云花负担148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26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予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禚春东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君丽法院账户信息: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帐号:9020102503142050000878打款时请注明审判长姓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