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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宋慧敏与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敏,姜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368号原告:宋慧敏,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告:姜标,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慧敏与被告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慧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慧敏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明霞负担。审判员  王江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