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2005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