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9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滕秀菊与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秀菊,郭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085号原告:滕秀菊,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秀菊与被告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