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滕秀菊与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秀菊,郭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085号原告:滕秀菊,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秀菊与被告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