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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邓春华与孟洪林、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春华,孟洪林,潘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297号原告:邓春华,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孟洪林,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潘文军,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春华诉被告孟洪林、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春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春华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春华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