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开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宏、梁莉、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开丽,梁莉,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黑开丽,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陕西绥德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志丹县旦八镇。委托代理人黑开元,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陕西绥德县人,初中文化,现住绥德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兄。被执行人齐宏,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陕西安塞县人,大专文化,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嘉丰上城小区4号楼1402室。被执行人梁莉,女,汉族,38岁,陕西安塞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嘉丰上城小区4号楼1402室,系齐宏之妻。被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陕西子长县人,初中文化,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西区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陵大厦B2-903室。申请执行人黑开丽申请执行齐宏、梁莉、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高强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