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晨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晨艺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万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04民初1131号原告丹东晨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万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丹东晨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艺公司)诉被告沈阳万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及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晨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万凯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613.6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5月7日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氧传感器螺母,单价5.9元/个。嗣后,原告于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10月9日期间,分8此向被告发货总计20832件,其中:选别良品20104件,不良品612件(已退回原告)。货款金额累计118613.6元。同时,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2013年6月26日向被告出具发票,金额分别为41654元及76959.6元。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分5次累计向原告支付货款43000元,但余款75613.6元始终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肯给付。被告万凯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2年5月起先后向被告交付氧传感器螺母20104个,双方约定单价5.9元/个,总价款118613.6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43000元,尚欠货款75613.60元。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氧传感器螺母到货明细表》及的原告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接收后开具了《氧传感器螺母到货明细表》,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及被告欠付原告货75613.60元的事实。原、被告虽未约定给付货款的时间,但原告依法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万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晨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61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被告沈阳万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连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