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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4481号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慈湖分公司与杨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慈湖分公司,杨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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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4481号

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慈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慈湖段8号办公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66906219R。

负责人:车建芳,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联威,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慈湖分公司与被告杨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慈湖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俊��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慈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慈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温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孙依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