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112号原告:朱某,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闫某,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朱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