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单留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谢井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单留山,谢井文,曹振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负责人:尹瑞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留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井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振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留山、谢井文、曹振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王小莉审判员 刘艳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永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