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平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抢劫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16日9时许,遇被害人吴某进入停放在如东县掘港镇日晖西路盛唐足浴店门口路边的苏F×××××号红色保时捷汽车。因未能筹款清偿债务,被告人徐某遂产生劫持被害人吴某至偏僻处抢劫财物的想法。后被告人徐某进入上述汽车后排座位,从后面抓住被害人吴某的头发,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被害人吴某进行胁迫,索要财物。后被害人吴某用双手夺下水果刀,挣脱控制摔倒至车外。被告人徐某立即下车,抱住被害人吴某的腰向车内拖曳,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吴某将水果刀掰断,奋力挣脱控制跑开,并向路人求救。但被告人徐某仍威胁被害人吴某,并劫得被害人吴某的上述汽车逃离现场。车内有现金、LV牌女士拎包,梦特娇牌女士钱包、苹果6PLUS手机、购物卡等财物。经鉴定,涉案保时捷汽车价值494000元、LV牌女士拎包价值6350元、梦特娇牌女士钱包价值143元、苹果6PLUS手机价值3550元、购物卡价值共计9500元。另有现金7645元,涉案财物价值共计521188元。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如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现暂存于本院;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苏F×××××号红色保时捷汽车一辆、LV牌女士拎包一只,梦特娇牌女士钱包一只、苹果6PLUS手机一部、现金7195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交通肇事被告人徐某于2016年6月16日11时许,驾驶劫得的苏F×××××号红色保时捷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宝云山村二十二组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曹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门市四甲镇头桥村三十八组17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曹某受伤,被告人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的损失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关于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本院已告知其近亲属张卫忠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石某、莫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抢劫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驾车逃逸,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和交通肇事的全部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已退出部分赃款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尚未退出的赃款应当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二、对被告人徐某尚未退出的赃款45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吴锡红。三、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政红代理审判员 朱天晔人民陪审员 管永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