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婷婷与金巨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高建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779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高建伟,男,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主要负责人:邵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添,吉林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孙婷婷与被告金巨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