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廖祥华与福建奥华厨洁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祥华,福建奥华厨洁炊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334号原告:廖祥华,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奥华厨洁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朝阳路B区34号401室。法定代表人:蔡少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廖祥华与福建奥华厨洁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廖祥华以双方庭外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廖祥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祥华撤回对福建奥华厨洁炊具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邢暑寒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