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朱金祥、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祥,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4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金祥,男,1964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大冶市茗山乡上汪村李铁湾**号。2005年1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金祥、朱某均至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金祥、朱某先后窜至湖北省鄂州市、大冶市各乡镇等地多次入室盗窃,盗得摩托车及冰箱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75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朱金祥、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金祥、朱某先后窜至湖北省鄂州市、大冶市各乡镇等地多次入室盗窃,盗得摩托车及冰箱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金山店镇龙口村梅山湾12号吴某家,剪断窗户钢筋入室盗窃,盗得吴某家中神龙牌饮水机1台、被子1床。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饮水机价值人民币60元。2、2015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谢培村夏正园湾22号夏某家,撬门入室,盗得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梳妆台1个、儿童电动车1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梳妆台价值人民币1424元。3、2015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谢培村夏正园湾25号夏某家,剪断窗户钢筋翻窗入室,盗得床套1套。4、2015年3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金山店镇火石村箭楼湾4号李某家,剪断窗户钢筋翻窗入室,盗得液晶电视1台、餐具1套、茶具1套。5、2015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保安镇高溪村徐新屋湾26号徐某家,剪断窗户钢筋翻窗入室,盗得42寸创维牌液晶电视机1台、美的牌微波炉1台、紫光牌dvd1台、先科牌音响1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55元。6、2015年6月5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保安镇沼山村杨文昌湾53号邓某家,撬窗入室,盗得儿童学习机1台、红色电磁炉1个及腊月腊肉。7、2015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保安镇莲花村张道士湾63号张某家,撬门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8、2015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保安镇莲花村张道士湾3号张某甲家,撬门入室盗窃,盗得天天红桔片爽一箱。9、2015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保安镇茶山村毛家湾9号毛某家,撬门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10、2015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鄂州市沼山镇下柯村下柯湾101号柯某家,撬窗入室,盗得新日牌电动踏板车1辆、红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88元。11、2016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鄂州市太和镇狮子口村柯泉塘湾45号柯某甲家,撬窗入室,盗得晶弘牌冰箱1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冰箱价值人民币2199元。12、2016年3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狮子口村柯泉塘湾43号柯某丙家,剪断窗户钢筋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13、2016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保安镇大洪村细屋祝湾28号祝某家,撬门入室,盗得雅迪牌踏板摩托车1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24元。14、2016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大冶市茗山乡柯胡村吴二寒湾柯某丁家,剪断窗户钢筋翻窗入室,盗得手机一部。15、2016年5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窜至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胡进村晓岭湾130号吴某家,剪断窗户钢筋翻窗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16、2016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朱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窜至黄冈市罗田县匡河镇王家冲村二组李方某家,盗得母鸡四只。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金祥、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金祥、朱某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线索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摩托车购买发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董某、余某、余文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夏某、李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的供述和辩解;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金祥、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金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金祥、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金祥、朱某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十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九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至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皮雨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