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刑初字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樊红星、孙丰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孙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1刑初字116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永济市栲栳镇。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任常青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大化,中共党员,现住永济市栲栳镇。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常青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孙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在本市栲栳镇常青村的一次村干部会议上,村主任即被告人樊某某和参会的两委班子及各组组长商议,给两委班子及各组组长虚报些粮食补贴。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樊某某以樊某甲、悦某某、樊某乙、雷某某、孙某甲等人的名字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共计虚报小麦种植面积537.5亩、共计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20亩,共计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52243.5元。2012年永济市纪委调查常青村虚报粮食补贴一事时,收缴其虚报所得11846元,同时栲栳政府镇扣除了被告人樊某某2010年虚报的粮食补贴6292.3元;另外,被告人孙某某以孙某名义虚报的2011年小麦补贴2146.75元被打入被告人樊某某卡内,为其所得。以上,被告人樊某某实际所得赃款共计36251.95元。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某某以谢某某、孙某乙、张某某、孙某等人的名字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共计虚报小麦种植面积613亩、共计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78亩,共计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59331.2元。2012年永济市纪委调查常青村虚报粮食补贴一事时,栲栳镇政府扣除了被告人孙某某2010年虚报的粮食补贴7706.3元,另外,被告人孙某某以孙某名义虚报的2011年玉米补贴1501.95元被发放到张某甲卡内,被告人孙某某未领取,后被现任村委主任张某乙用于村委会开支;被告人孙某某以孙某名义虚报的2011年小麦补贴2146.75元被打入被告人樊某某卡内,为其所得。以上,被告人孙某某所得赃款共计48188.3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孙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国家粮食补贴骗取粮补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有异议,认为其承包常青乡政府农场20亩地的补贴款不应计算在贪污数额内。其在庭后向法院出具悔罪书,表示自己是一个普通农民,不懂法,对永济市检察院指控其贪污,没有异议,本人非常后悔,恳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在本市栲栳镇常青村的一次村干部会议上,村主任即被告人樊某某和参会的两委班子及各组组长商议,给两委班子及各组组长虚报些粮食补贴。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樊某某以樊某甲、悦某某、樊某乙、雷某某、孙某甲等人的名字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共计虚报小麦种植面积537.5亩、共计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20亩,共计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52243.5元。2012年永济市纪委调查常青村虚报粮食补贴一事时,收缴其虚报所得11846元,同时栲栳政府镇扣除了被告人樊某某2010年虚报的粮食补贴6292.3元;另外,被告人孙某某以孙某名义虚报的2011年小麦补贴2146.75元被打入被告人樊某某卡内,为其所得。以上,被告人樊某某实际所得赃款共计36251.95元。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某某以谢某某、孙某乙、张某某、孙某等人的名字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共计虚报小麦种植面积613亩、共计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78亩,共计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59331.2元。2012年永济市纪委调查常青村虚报粮食补贴一事时,栲栳镇政府扣除了被告人孙某某2010年虚报的粮食补贴7706.3元,另外,被告人孙某某以孙某名义虚报的2011年玉米补贴1501.95元被发放到张某甲卡内,被告人孙某某未领取,后被现任村委主任张某乙用于村委会开支;被告人孙某某以孙某名义虚报的2011年小麦补贴2146.75元被打入被告人樊某某卡内,为其所得。以上,被告人孙某某所得赃款共计48188.3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该2名犯罪嫌疑人的自然人身份,2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职务证明:(1)、中国共产党永济市栲栳镇委员会证明,2006年1月至2012年3月,樊某某任常青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某自2007年至2011年12月任常青村报账员。(2)、永济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樊某某于2005年12月12日、2008年12月13日、2011年12月9日被选举为常青村村委会主任。3、举报信,证明2015年4月8日,栲栳镇常青村村民举报村主任樊某某虚报粮食补贴等违法犯罪问题。4、栲栳镇财政所证明,证明栲栳镇发放2008年小麦、玉米、杂粮补贴按照市政局文件发放到位,2009年以2008年核实的实际面积为依据进行二次发放,后依次类推,2009年粮补2010年发放,2010年粮补2011年发放,2011年粮补2012年发放。5、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5月16日常青村自查自纠出的虚报2010年粮补的17321.5元退回到栲栳镇财政所,由于本所现任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账户无法年检,不能办理业务,未能上缴国库。6、栲栳镇财政所说明及财政局文件,(1)、2008年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为小麦每亩61元,玉米每亩40元,2008年粮补按此发放标准发了两次。2009年予以发放。(2)、2009年粮食直补补贴和发放标准均为小麦每61元,玉米每亩40元。2010年予以发放。(3)、2010年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为小麦每亩61元,玉米每亩40元,2011年实际发放只发了70%。(4)、2011年粮食直补补贴标准为小麦每亩85元,玉米每亩60元,实际发放是按两次发放的,2012年第一次发放按照小麦每亩65元的85%发放,玉米每亩43元85%的发放,第二次发放按照小麦每亩20元的70%发放,玉米每亩17元的70%发放。7、证明材料,证明孙某某出具证明,孙某2011年小麦补贴被打入樊某某卡内。8、银行凭证及收款收据,证明常青村2010年粮食直补退款共计17321.50元交给了栲栳镇财政所。9、收款收据,证明孙某2011年玉米粮补款1501.95元被张某乙收取。10、纪委罚没收缴单,证明永济市纪委监察局收缴樊某某违纪款11846元。11,证明材料,证明常青村向栲栳镇财政所书面提供了2010年粮食补贴多报户名单,共计多报金额为17321.5元。12、清册表中樊某某上报补贴面积名单、亩数及银行凭证,证明上报面积:2008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樊某某43.5亩、樊某甲45亩、悦全财32亩。2008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樊某某47亩、樊某甲45.5亩、悦全财32亩。2009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樊某某37亩、樊某甲38亩、樊某乙38亩、雷某某42亩、孙某甲36亩。2009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樊某某47亩、樊某甲34.5亩、樊某乙38亩、孙某甲46亩。2010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樊某某36.5亩、樊某甲35亩、悦全财39亩。2010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樊某某36.5亩、樊某甲35亩、悦全财39亩。2011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樊某某37亩、樊某甲33.5亩、悦全财32亩。2011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樊某某37亩、樊某甲33.5亩、悦全财32亩。虚报面积为:2008年虚报小麦99亩、玉米103亩(发放2次),2009年虚报小麦169.5亩、虚报玉米144亩,2010年虚报小麦89亩、虚报玉米89亩,211年虚报小麦81亩、虚报玉米81亩,共计虚报小麦537.5亩、玉米520亩。按照政策标准计算共共计虚报粮食补贴52243、5元。2010年栲栳镇财政所扣除其2010年粮补6292.3元、永济市纪委收缴其虚报粮补11846元,另孙某2011年小麦补贴2146.75元被打入其账户,故其实际所得赃款为36251.95元。13、清册表中孙某某上报补贴面积名单、亩数及银行凭证,证明上报面积:2008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孙某某27亩、谢某某37.5亩、孙某乙43亩、张某某46亩、孙某11亩。2008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孙某某31亩、谢某某35亩、孙某乙35亩、张某某39亩、孙某11亩。2009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孙某某18亩、谢某某35亩、张某某37亩。2009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孙某某28亩、谢某某35亩、张某某37亩。2010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孙某某28.7亩、谢某某31亩、张某某33亩、孙某35亩。2010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孙某某32.4亩、谢某某31亩、张某某33亩、孙某35亩。2011年粮补小麦上报面积孙某某21.8亩、谢某某32亩、孙某乙19亩、张某某35亩、孙某31亩。2011年粮补玉米上报面积孙某某43.7亩、谢某某32亩、孙某乙19亩、张某某35亩、孙某31亩。虚报面积为:2008年虚报小麦147.5亩、玉米130亩(发放2次),2009年虚报小麦82亩、虚报玉米82亩,2010年虚报小麦109亩、虚报玉米109亩,2011年虚报小麦127亩、虚报玉米127亩,共计虚报小麦613亩、玉米578亩。按照政策标准计算其共计虚报粮食补贴59331.2元。2010年栲栳镇财政所扣除其2010年粮补7706.3元,另孙某2011年小麦补贴2146.75元被打入樊某某账户,孙某2011年玉米补贴1501.95被打入张某甲账户,故其实际所得赃款为48188.3元。14、证人张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自1995年开始担任二组组长。有一年开会,村干部和各组组长都在,记不清具体哪一年,樊某某说从今年开始每个干部和组长每人每年多报10亩粮食种植面积。从那年开始,我每年填报粮食种植面积的时候都多加上10亩。我家有4.25人的地,共7.3亩。分成三块,二畛有3亩,去年栽上桃树,以前种庄稼;一畛有1.3亩,栽上桃树有四年了,以前种庄稼;东南地有3亩,今年栽上桃树,以前一直是庄稼。1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概是2008年,大队开会的时候,樊某某说给村干部和组长跟他干也没什么工资,以后每年每个村干部和组长多报10亩面积,出什么事情他协调。16、证人孙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自2006年至今担任五组组长。2007年左右村里干部和组长开会,书记樊某某说跟他干没什么工资,就给每人每年多报10亩粮食面积,只准多报10亩,多报的10亩面积出问题他负责。我虚报面积用我和我兄弟孙某丁的名字。孙某丁在外开饭店,2007年至2010年间他的地都是我种。1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元月,当时的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樊某某任命我为村里的报账员。当时的村长兼书记是樊某某,副书记是崔某某,副主任是张某戊,村委会委员是杨某某。2012年7、8月份,栲栳镇免去樊某某支部书记兼主任职务,同时宣布包村干部张某代理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4年12月,换届选举后,我任支部书记兼主任,副书记是张某己,副主任是王某某,支部委员是谢某甲,王某某同时兼报账员。近十年一组组长是孙某某,二组组长张某丙,三组组长张某丁,五组组长孙某丙,这四个居民组组长没有换过。四组组长悦某甲今年干第七年了,以前组长是张某戊。换届当时移交手续时,樊某某提出村里以前欠常青街荣冬饭店27000余元,欠常青街建伟超市13000余元,还有村委会办公用品欠永济王某甲8000余元,这些手续都是樊某某写的欠条,张某和张某庚说这些欠账都是村里的,樊某某不干了,这些帐村里要认,就让我代表村委会给荣冬饭店写了欠条27000元,建伟超市写了欠条13000元,把樊某某以前写的欠条换回,王某甲那里的手续是过了一段时间,他拿欠账给我看的,但是我一直没有给他出欠款条据。移交手续时樊某某就提出这三宗手续没有入账,其他的再没有了。2012年4、5月份,我知道纪委正在调查樊某某他们虚报粮补的事情,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当时在地里割草,栲栳财政所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把樊某某他们虚报粮食面积的补助款打到我的卡上,刚开始我不同意,我怕粮补钱打我卡上给我惹麻烦,侯某某说樊某某他们虚报的粮补钱财政所没法走账,要先把钱打我卡上,我再取出来交到财政所,后来我就答应了。侯某某给我说了这话后没几天,粮补款就下来了,我到信用社的粮补卡上看到我的卡上确实汇进了17321.5元,我随即把钱取出来,交到栲栳财政所,他们给我开了收据,我记得当时开的是两张收据,这两张收据现在还在我家里放着。这两张收据,是“山西省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一张收据是2012年5月15日,票号0040316,收到常青村2010年度粮食直补退库款6292.3元,另一张收据是2012年5月16日,票号0040317,收到常青村2010年度粮食直补退库款11029.2元。两张收据合计17321.5元,这就是侯某某给我说樊某某他们虚报粮食面积的粮补款,先把钱打到我的卡上,我再把钱取出来交到栲栳镇财政所。这件事肯定是在纪委调查樊某某他们的问题以后,因为樊某某跟我说过,这一万七千余元就是纪委查出来2010年他们多报的粮补。2011年12月底我开始任村里报账员,2012年7月的时候,发放粮补款的时候,我看到发放明细表上张某甲名下两笔粮补款,我就把孙某某叫到我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是以前他虚报的粮补,后来我找到张某甲把他卡上多报的1501.95元取出来,这笔钱现在还在我手上,后来村里打扫卫生我先垫付工资了。18、证人张某己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元月至2012年樊某某任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崔某某任副书记,张某戊任村委会副主任,孙某某任报账员,2012年后半年,樊某某的村委会主任和书记职务被免后,张某乙当时是报账员,负责村委会和党支部工作。2014年12月底,换届选举后,张某乙正式任村委会主任兼文部书记,我任副书记,王某某任村委会副主任,张某乙同时兼报账员。2008年至今,各居民组组长都没有换过,一组组长是孙某某,二组组长是张某丙,三组组长是张某丁,四组组长是悦某甲,五组组长是孙某丙。我村一组人均约1.8亩,二组人均1.7亩多,三组人均约2.2亩,四组人均1.8亩多,五组人均1.7亩多。樊某某和樊某甲是弟兄俩,樊某甲是樊某某的弟弟,樊某某家有妻子雷某某,儿子樊某乙,还有一个女儿在外上学,不知道名字,他家共有四口人,应该有土地七亩左右,这七亩地每年都是麦秋两料,没有栽过其他果树,也没有在我组承包过其他人的土地。樊某甲家里有他母亲孙小女,妻子吴串串,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共计五口人,应该有土地8.7亩左右,这里面有4亩左右在七八年前已经栽上枣树,还有五亩左右每年都是秋麦两料。孙某甲是一组人,在十多年前他父母就已经去世了,他本人是半身不随,一直没有种过地,是我村五保户。悦某某是四组人,家里有妻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共有四口人,按照他组人均1.8亩计算,他家应该有7.2亩左右土地,地里种的庄稼还是栽的果树我就不知道了。孙某甲和悦某某都没有在二组包过地。孙某某弟兄四个,老大孙安乐在永济上班,全家户口都在永济,老二孙某某,老三孙某戊,老四孙某乙,孙某某家里人有妻子苏风,一个儿子孙某,一个女儿,共四口人,应该有土地7.2亩左右。孙某戊家里有妻子谢红霞,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共四口人,应该有土地7.2亩左右。孙某某母亲早在十几年前去世,父亲在三四年前也已经去世,他父母的土地给了谁耕种我就不知道了。孙某某、孙某戊、孙某乙他们几家的土地种的庄稼还是果树我不清楚,因为不在一个组。张某某是一组人,他家有四口人,有妻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应该有土地7.2亩左右。张某某全家外出开饭店已经有十来年了,一直没有在村里种过地,他家的地包给谁我就不知道了。张某某父亲叫张某辛,他母亲叫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张某某弟弟叫什么我想不起来,家里几口人我也不知道。19、证人张某戊的证言,主要内容:2008年至今我一直任村委会副主任,我知道樊某某用悦某某、樊某甲、孙某甲、樊某丙、樊某某、雷某某、樊某乙、张某壬的名字虚报。孙某某虚报的名字有孙某某、谢某某、孙某乙、孙某、张某某、孙某己。2008年12月换届后,书记是樊某某,副书记是崔某某,副主任是我,会计是孙某某,妇女主任是杨某某。后来2012年有人告樊某某虚报粮补,纪委调查后,樊某某不干书记了,镇政府派张某到我村当书记。组长是一组是孙某某、二组张某丙、三组张某丁、四组悦某甲、五组孙某丙,五个小组组长从2008年12月换届至今就没有换过。2001年还是200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村里通知大小队干部开会,村委会干啥事情我现在记不清了,两委班子每人交800元,各组组长每人交500元,樊某某提出给每人加10亩粮食补贴,由村委会统一核实填报,具体谁填加的我不清楚。后来不知道谁告的状,纪委查了后,把我的10亩取消了,我的800元钱也没有退。20、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具体是哪一年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次在村委会开会时樊某某说让我们村干部和组长每人给村委会交800元,每人多上10亩粮食补助,我记得那个时候的粮补小麦和玉米每年就是100来块钱。从粮食种植面积清册看,2008年我名下小麦和玉米都是6.5亩,这里面我没有多报面积;2009年小麦和玉米面积都是10亩,我记得当时我种的小麦和玉米有7亩左右,我找一组组长孙某某要我以前给组里干活欠我的工资,孙某某说给我多报3亩补助;2010年我名下小麦11亩,这里面有可能孙某某给我多报了几亩地;2010年玉米16.5亩,2011年小麦和玉米各是16.5亩,这就应该是村委会收了我800元钱这个事情给我多报10亩面积;2012年纪检委查我村粮补问题,扣了我一年10亩地的粮补钱,这样算下来我还吃亏着呢。21、证人悦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悦某某是我弟弟,他有7、8亩地,他每年的粮补面积是真实的。2009年我任组长后在一次村委会召开村干部和各组组长会议,在会上樊某某安排让各组组长打扫巷道卫生,有的组长就提出组里没钱,樊某某就让村干部和组长每人每年多报10亩粮补,樊某某当时还说多报10亩粮补他负责,剩下的他就不管了。我印象中从2009年开始,我每年在报粮食面积时都多报10亩小麦和玉米,到2012年4月,纪检委调查我村干部虚报粮食补助的事情,扣了我们一年每人10亩小麦和玉米的补助钱,我印象中在2012年4月前,我领过一年多报的10亩小麦和玉米补助,纪检委扣的我们一年10亩粮补,具体扣的哪一年我说不清。在2012年4月后,我应该还领过一年虚报的10亩小麦和玉米补助。2009年至2011年这三年我在上报粮食面积时,都在我组我的名下增加10亩面积。22、证人樊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每年种的小麦和玉米大斜角有8亩多,东南地有4亩多,坟地有1亩,这几年我每年种的小麦玉米也就是13亩多,将近14亩。2007年我嫂子雷某某(樊某某是我哥)就得了乳腺癌,我当时就给我哥拿了三万元钱,后面我怕家里引起矛盾,没法再给我哥拿钱,在2007年还是2008年我记不清了,我把我的粮补卡给了我哥樊某某,让他每年报我的粮补,粮补钱也让我哥领走,我也不要了,也就是说,从2008年到2011年,我也没有报过粮食种植面积,也没有领过粮补钱,这几年都是我哥樊某某报的粮补,他领的粮补钱。这几年我每年种的小麦和玉米面积也就是13亩至14亩地,我哥樊某某用我的名字每年报了多少粮补面积我也不知遣,每年的粮补钱是多少我也不知道,粮补钱都是我哥樊某某领的。我哥樊某某家里有四口人,我嫂子雷某某,侄女樊甜甜,侄儿樊某乙,四个人是七亩左右土地。我哥樊某某的地在南北畛有3.5亩左右,在西南地有3.5亩左右,这七亩地我哥樊某某每年都是种的小麦和玉米,没有栽过果树,也没有种过棉花。我哥的粮补由他自己申报,他也没有跟我说过。23、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永济市第五届市人大代表,2012年市纪委调查我的有关问题时已经被撤销。我1996年至2006年担任常青村村委会主任,2006年至2012年担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06年至2014年副主任张某葵,副书记崔某某,委员谢某甲。一组组长孙某某,二组组长张某丙,三组组长张某丁,四组组长悦某甲,五组组长孙某丙。那几年我村迎接检查次数比较多,经常需要打扫卫生,但是又没有费用,2008年左右我在一次村干部会议上说过,给村干部和各组组长每人每年多报10亩粮食补贴,算是补助。孙某某每年多报的是我们两个另外商量的,我提出来的,说给我们两个多报点,给自己弄点钱花。我虚报的亩数是:我实际种地就是7亩,这样看,2008年我名下小麦报了43.5亩,我虚报了36.5亩,樊某甲45亩,他实际种了14.5亩,虚报了30.5亩,悦某某名下32亩,都是虚报的。2008年我虚报小麦面积99亩。2008年玉米我名下47亩,我种了7亩,虚报40亩,樊某甲45.5亩,他种了14.5亩,虚报了31亩,悦某某名下32亩全是虚报的。2008年我虚报了玉米103亩。2009年我名下小麦37亩,虚报了30亩,樊某甲38亩,虚报了23.5亩,樊某乙38亩都是虚报的,雷某某42亩都是虚报的,孙某甲36亩都是虚报的。2009年我虚报了小麦169.5亩。2009年玉米我名下47亩,我虚报了40亩,樊某甲34.5亩,虚报了20亩,樊某乙38亩都是虚报的,孙某甲46亩也是虚报的。2009年我虚报了玉米144亩。2010年,我名下小麦36.5亩,虚报了29.5亩,樊某甲35亩,虚报了20.5亩,悦某某名下39亩都是虚报的。2010年我虚报了小麦89亩。2010年玉米我名下36.5亩,虚报了29.5亩,樊某甲35亩,虚报了20.5亩,悦某某名下39亩是虚报的。2010年我虚报玉米89亩。2011年我名下小麦37亩,虚报了30亩,樊某甲33.5亩,虚报了19亩,悦某某名下32亩都是虚报的。2011年我虚报小麦81亩。2011年我名下玉米37亩,虚报了30亩,樊某甲33.5亩,虚报了19亩,悦某某名下32亩是虚报的。2010年我虚报了玉米81亩。我虚报的金额是:根据国家补贴标准,2008年虚报小麦99亩,按照61元/亩计算,虚报了6039元。2008年玉米虚报了103亩,按照40元/亩计算,虚报了4120元。2008年共计虚报粮食补贴10159元。2009年小麦我虚报了169.5亩,按照61元/亩计算,虚报了10339.5元。玉米虚报了144亩,按照40元/亩计算,虚报了5760元。2009年共计虚报补贴16099.5元。2010年小麦虚报89亩,按照42.7元/亩计算,虚报了3800.3元。2010年玉米虚报89亩,按照28元/亩计算,虚报了2492元。2010年共虚报补贴6292.3元。2011年我虚报了小麦81亩,按照69.25元/亩计算,虚报了5609.25元。玉米我虚报了81亩,按照48.45元/亩计算,虚报了3924.45元。2011年共计虚报了补贴9533.7元。按照2011年9533.7元,2010年6292.3元,2009年16099.5元,2008年10159元。我2008年至2011年共计虚报了52243.5元。2012年纪委调查时我、樊某甲、悦某某三个人小麦玉米纪委各扣了89亩,2010年虚报的6292.3元全部扣除。纪委调查结束后,除了扣除的部分,我还给纪委交过钱,我记不清了交了多少了,大概有一万多元,票据丢失了,具体数字以纪委的文件为准。我虚报的方式是:用了几个人的名字虚报补贴,樊某甲是我弟弟,他在村里种地,我和他说过用他名字虚报,粮补卡是他自己办的,取钱时候我向他要卡就行了。樊某乙是我儿子,雷某某是我妻子,他们的身份证户口都在我这里,我记不清是我个人去办的卡还是给了会计孙某某统一办的卡,他们两个的卡都在我这里。悦某某是四组人,是我干兄弟,我要了他的身份证办的,我去办的卡。孙某甲是我同学,我要了他的身份证,和他一起办的卡。我和悦某某孙某甲他们说过,他们知道我报粮补用。拿到的粮补钱我给集体垫付了一部分钱,我自己花了一部分。2009年还是2010年,因为要检查,在村里雇人打扫卫生我垫付了4000元还是5000元,有票据。大概是2010年左右,村里硬化道路一人要给乡政府交60元,一共七万多,我垫付了一万多,没有票据,我垫付的算是各组欠我的,但是没有手续。剩余的三万余元都是我自己花了。这些钱都没有入账。2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担任常青村村委委员,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村委委员兼会计。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担任村会计。2003年至今担任一组组长。同期村干部是:2006年1月至2012年5月樊某某任村书记兼村委主任。2006年1月至2014年12月崔某某任副主任,2006年1月至2014年12月张某葵任村委会委员,现任书记张某乙从2015年开始任职。二组组长张某丙,干的时间比我还长。三组组长张某丁,好像是2003年开始干的。四组组长悦某甲,2006年开始干组长。五组组长孙某丙,2003年开始担任组长。2007年还是2008年在大队开会说的,当时有组长和村委会干部,开会时樊某某说村里各组收入少,村干部和各组组长每人每年多报10亩粮食补贴,算是给大家一点补助。我虚报的亩数是:2008年我名下小麦27亩,我实际种17亩,虚报了10亩;谢某乙名下37.5亩,孙某乙43亩,张某某46亩,孙某11亩,四个人都是虚报的。2008年玉米我名下31亩,虚报了10亩,谢某乙35亩,孙某乙35亩,张某某39亩,孙某11亩,这四个人名下也都是虚报的。2008年我共虚报了小麦147.5亩,虚报玉米面积130亩。2009年我名下小麦18亩,虚报了10亩,谢某乙35亩,孙某乙43亩,张某某37亩,这两人名下都是虚报的。玉米我名下28亩,虚报了10亩,谢某乙35亩,张某某37亩,这两人名下都是虚报的。2009年我共虚报了小麦82亩,虚报玉米面积82亩。2010年我名下小麦28.7亩,虚报10亩;谢某乙名下31亩,孙某35亩,张某某33亩,这三人都是虚报的。2010年我名下玉米32.4亩,虚报10亩,谢某乙31亩,张某某33亩,孙某35亩,这三人都是虚报的。2010年我共虚报小麦109亩,虚报玉米109亩。2011年我名下小麦21.8亩,虚报10亩;谢某乙32亩,孙某乙19亩,张某某35亩,孙某31亩,这四个人都是虚报的。2011年我名下玉米43.7亩,虚报10亩,谢某乙32亩,孙某乙19亩,张某某35亩,孙某31亩,这四个人都是虚报的。2011年我共虚报小麦面积127亩,虚报玉米面积127亩。我虚报的金额是:2008年小麦我虚报147.5亩,每亩61元,我虚报了补助8997.5元。2008年玉米我虚报了130亩,每亩40元,我虚报了5200元。2008年我共虚报14197.5元。我2009年虚报了小麦82亩,每亩61元,我虚报了5002元。玉米虚报了82亩,每亩40元,虚报了3280元。2009年共虚报粮食补助8282元。我2010年虚报了小麦109亩,每亩实际发放42.7元/亩,共虚报了4654.3元。玉米虚报了109亩,每亩实际发28元/亩,虚报了3052元。2010年我共虚报了粮食补贴7706.3元。我2011年虚报了小麦127亩,每亩实际发放是69.25元/亩,共虚报了小麦8794.75元。我虚报玉米127亩,玉米实际发放48.45元/亩,共虚报6153.15元。2011年共虚报粮食补贴14947.9元。我算了一下,2008年至2011年一共是虚报了粮食补贴59331.2元。永济市纪委扣过我们虚报粮食补贴的钱,但是具体扣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大概是按每人10亩扣的,扣的是2010的粮食补贴,2010年的补贴直到2012年的4月份才发下来。2010年扣了我、张某某、谢某乙、孙某共计7494.2元。还有一个情况我要说一下,2011年因为我有事在外,孙某的卡号出了问题,他名下31亩小麦补贴2146.75元打在樊某某卡里了,玉米31亩1501.95元打在张某甲卡里了。这两笔款我都没有拿到。这样算下来,我实际拿到的虚报补贴应该用59331.2减去纪委扣除的7706.3和2011年我没拿到的孙某名下补贴,我实际拿到的虚报补贴应该是48188.3。我虚报的方式是:因为孙某乙和谢某乙在永济开饭店,谢某乙的户口本在我家放着,我又问孙某乙要了他的身份证,要身份证的时候跟他说了要用他名字报补贴。孙某不知道,他的户口本就在我这,没有和他说。张某某多年来一直在外开饭店,我找他父亲张某辛要了他的户口本,他和他父亲都不知道。从粮补清册上看,谢某乙和张某某的名字有时候写成“谢某某”“张某某”,都是一个人,只是我填表时不注意,有时候写的同音字。虚报的粮食补贴,2008年一组、二组修排水道时我垫付了800元,给了二组组长张某丙,没有手续。2010年我替大队垫付了工程队在我兄弟孙某乙饭店吃饭的2600元饭费,没有手续,他现在在成都开饭店。2007年还是2008年,一组二组换变压器的时候我垫付了1000元,给了樊某某,也没有手续,还是这个事情,还给井换了一个泵,我垫付了2000,也是给了樊某某,也没有手续。还有一些给村里垫付的零星开支,大约有15000元,这些都进了村委会的帐,在往来账上挂着。还有给我一组垫付的大约10000元,组里的帐都在村委会代管。去年组里修防水渠,我垫付了4000元,有票据,但是没有入账。2012年给一组修泵我垫付了2600元,有手续,没有进帐。其他的没有了,除了上面算下来我一共给村里、组里垫付的38000元,剩下的10188.3元,都是我自己家里开支用了,我愿意退还。2016年10月14日,永济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樊某某、孙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二人均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孙某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国家粮食补贴骗取粮补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