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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4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鲲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鲲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637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合肥鲲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人民币80,035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122.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鲲鹏物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83,768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