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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霞诉被告张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霞,张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4民初1331号原告王文霞,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张鹏,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霞诉被告张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霞在本院给定期限内拒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文霞已预交,由原告王文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峻岭审判员  孙福星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