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世才与被告郑春林、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凉山州烟草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才,郑春林,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烟草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罗世才,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康,男,28岁,汉族,会东县人,个体户。被告:郑春林,男,成年人,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法定代表人:林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被告:凉山州烟草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杜如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才与被告郑春林、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凉山州烟草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世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才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兴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