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先秋、陈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先秋,陈素英,陈振润,林诚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300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E区*号。法定代表人:李茹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先秋,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素英,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振润,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林诚群,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先秋、陈素英、陈振润、林诚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