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明举与柴军营、谢桂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举,柴军营,谢桂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147号原告李明举,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军营,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谢桂荣,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举与被告柴军营、谢桂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举以被告柴军营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举负担。审判员 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