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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明举与柴军营、谢桂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举,柴军营,谢桂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147号原告李明举,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军营,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谢桂荣,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举与被告柴军营、谢桂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举以被告柴军营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举负担。审判员  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