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4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489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权。深圳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日审判员 耿 艺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