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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敏申请执行邓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邓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566号申请人王敏,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文城镇被执行人邓小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3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王敏申请执行邓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小兵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敏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