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连和、杨连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连和,杨连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4民初803号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江,任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汝升,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海兴县。被告:杨连和,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杨连升,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连和、杨连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汝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连和与杨连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1日被告杨连和向原告下设的高湾信用社借款3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杨连升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高湾信用社办理了相关借款担保手续。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杨连和提供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信贷员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杨连和与杨连升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杨连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杨连和向原告的下设分支机构高湾信用社借款39000元,借款用途为买车,贷款利率(月利率)为10‰,借款期��自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度末月的20日。被告杨连和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是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同日,被告杨连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杨连升对债务人杨连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39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杨连和提供了借款39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杨连和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经原告公司信贷员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海兴联社农信借字(2014)第27702014360881号个人借款合同、海兴联社农信保字(2014)第27702014866153号保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已开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杨连和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杨连和也理应依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被告杨连和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连升作为对债务人杨连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向原告履行债务时,应依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杨连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连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0‰支付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杨连升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杨连和与杨连升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