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0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远征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远征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远海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天普重工有限公司,杨恩林,陆雪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072-2号申请执行人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任开珊,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颖婷,北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杨恩林。被执行人:扬州远征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杨恩林。被执行人扬州市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被执行人江苏天普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被执行人杨恩林。被执行人陆雪晴。申请执行人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远征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扬州市远海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天普重工有限公司、杨恩林、陆雪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委托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并准备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天普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长庄村四组1幢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评估、拍卖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中秋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