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行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云亭与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亭,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3行初147号原告张云亭,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兰,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亭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云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亭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琦审 判 员 马 骏人民陪审员 南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稼垄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