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8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阚世玉诉郭军、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王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788号原告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与被告王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雅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郭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阚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某撤回对被告杨道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阚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