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8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凤霞与岳彪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岳彪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8319号原告:刘凤霞,女,1952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岳彪,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荣,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琴,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凤霞诉被告岳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门拆除,改为向内开启。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相邻而居,被告家房屋原为向内开启,2016年5月,被告将其房门拆除,重新安装一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被告新安装的房门妨碍了原告正常通行,故此成诉。被告答辩:涉案房屋系被告及父岳大峙共有,其中被告占98%份额,岳大峙占2%份额,岳大峙于2011年去世,但产权没有变更。涉案房屋房门原来是向内开启,后经被告母亲及被告弟弟商量后改为向外开启,不同意原告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居住东城区交东小区×房,原告房屋与涉案房屋紧邻。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及父岳大峙名下,其中被告占98%份额,岳大峙占2%份额,被告庭审中称岳大峙于2011年去世,但产权没有变更。涉案房屋房门与原告房屋房门成“┏”形,涉案房屋房门原为向内开启,2016年5月,被告自行将房门拆除并重新安装一向外开启房门。经本院勘验现场,在涉案房屋房门成90°开启的情况下,原告家房门几乎被完全遮蔽。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自行将原有房门拆除并安装新房门向外开启,根据原、被告房屋房门的距离及被告新房门的开启方式,本院足以认定被告新房门客观上确实妨碍了原告的正常居住生活,被告无理由应予拆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彪即日将安装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号房上向外开启的房门拆除,并将渣土清理干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岳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博审 判 员 李双庆人民陪审员 邵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倩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