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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杰、李群芳申请执行刘琳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李群芳,刘林,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730号申请人:朱杰,男性,,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辰路。申请人:李群芳,女性,42岁,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星辰路被执行人:刘林,男性,43岁,汉族,,住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新华书店被执行人:周杨,男性,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周杨、刘林、李群芳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周杨、刘林、李群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刘林名下有无房产,被执行人周杨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现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彭耀星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