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喜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孟德敏,刘海民,王淑玲,李长福,张喜厚,孟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住莱州市光州东街638号。被执行人:孟德敏,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海民,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淑玲,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长福,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喜厚,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孟德英,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德敏、刘海民、王淑玲、李长福、张喜厚、孟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以(2015)莱州商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喜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喜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喜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喜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喜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喜厚的银行存款62157.9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