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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5564号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戴山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叶细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钰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平,湖州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佩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财,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陈利芳,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谈建平,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吴学琴,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被告:赵新华,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忠琴,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2、判令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为195200元,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起至借款付清日的逾期利息按照月息20‰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为353666.67元);3、判令被告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5日,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16‰,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未按约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罚息,合同并约定被告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内为贷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同日,被告陈文财、陈利芳共同向原告出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一份,约定两被告对前述保证借款合同项下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原告实际所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连带责任。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200万元。借款后,被告仅于2016年5月9日偿还本金1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双方纠纷成讼。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195200元,逾期利息409466.6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应共同返还原告湖州吴兴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4日为604666.66元,2016年10月15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对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38元,减半收取13419元,由被告湖州富盛达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陈文财、陈利芳负担,被告谈建平、吴学琴、赵新华、沈忠琴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38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账户;账号:19×××38】。代理审判员 郑 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