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游煌萍、游露、游莎与淦玉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煌萍,游露,游莎,淦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游煌萍,男,汉族,1962年12月09日生。申请执行人:游露,女,汉族,1986年9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游莎,女,汉族,1989年01月24日生。被执行人:淦玉兰,女,汉族,1958年12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淦玉兰未履行(2012)湖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淦玉兰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