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沧州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天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沧州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天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3民初1641号原告张淑华,女,汉族,1957年3月28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4412877N。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冰、李亮,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北天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62207457N。法定代表人王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思,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淑华与被告沧州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通旅行社)、河北天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旅行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清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霍灿英,被告百事通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徐冰、李亮,被告天天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思,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华诉称,2015年10月21日,原告张淑华与被告百事通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由其组织的天津盘山一日游旅游团,后拼团至被告天天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2015年10月25日,原告张淑华到达盘山景区,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事前警示说明义务和事后的及时救助义务,致使原告张淑华在游览过程中摔伤且伤情加重。被告百事通旅行社和天天旅行社均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故三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淑华各项损失73805.2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百事通旅行社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有不实之处。1、该行程为散客拼团出游,整车游客为多笔订单集合而成,而非独立团体,因此,导游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陪同在所有游客身边。而导游在进山前已经提醒游客注意山路安全,尽到了告知义务。2、原告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在出行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即使旅行社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叮嘱,也应对自己的健康、安全方面尽到相应的责任,而不应该在自身忽视安全的情况下,出现了意外,却将责任推给他人。3、原告本人摔伤,属于个人意外行为,而非景区设施问题,也非旅行社安排游览线路问题,其受伤情况,不可将责任归属到旅行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4、在意外发生后,旅行社方面已经妥善安置游客,并将游客安全带回。且及时为游客报险,也进行了事后的救助义务。综上,我公司认为,我们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在游客放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我公司与天天旅行社为游客赠送意外险,降低了游客出行的风险。意外发生后,我公司及时联系景区内救助体系,并征得游客同意后,才将游客送回至沧州市进行治疗。被告天天旅行社辩称,我旅行社在游客的旅游过程中已告知其安全注意事项,游客摔伤后,随团导游也及时联系了救援队,并及时赶到现场对此事进行处理。且此游客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我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为健康权纠纷,我公司不是侵权人,同时如果原告以旅游合同为由起诉,我公司应当列为第三人,故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百事通旅行社和天天旅行社均在我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此事故的发生,旅行社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系其自行摔伤所致,基于责任险保险合同,我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系原告在景区游览中自行摔伤,其个人应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原告张淑华与被告百事通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由其组织的天津盘山一日游活动,后拼团至被告天天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2015年10月25日,原告张淑华随团到达盘山景区,在游览过程中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淑华被送往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天,原告张淑华的伤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45-60日,营养期限45-60日,护理人数1人。另查明,参照河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确定原告张淑华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729.31元(2229.31元+1500元);2、护理费8034元(根据鉴定报告,确定护理期限为55日,河北省卫生行业标准53317元/年÷365×5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住院2天×100元/天);4、营养费3000元;5、交通费1000元;6、残疾赔偿金52304元(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6152/年×20年×10%);7、鉴定费1400元。8、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3098元。以上共计72765.31元。又查明,被告百事通旅行社和天天旅行社均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百事通旅行社的每次保险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为500000元,被告天天旅行社的每次保险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为6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旅游合同、盘山景区门票、原告受伤地点照片、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详单、医疗费票据、辅助器具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票据、户口页、鉴定费票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即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淑华在旅游过程中受伤,被告百事通旅行社、天天旅行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社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张淑华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能自行注意安全,亦构成违约,以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百事通旅行社、天天旅行社关于已经尽到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百事通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被告百事通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被告天天旅行社,因此被告百事通旅行社与被告天天旅行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据此,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强制性,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义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本案二被告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修期间内,原告的损失未超出每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因此,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当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其主体不适格且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张淑华主张的医疗费中在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发生的医疗费2229.3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在原告丈夫名下的医药费。原告的病历中出院记录记载,原告因受伤致胸12椎体压缩骨折,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原告为减少费用,住院两天就出院回家保守治疗,出院后产生医药费是必需的,符合客观实际。原告在家治疗期间,原告丈夫划自己的医保卡为妻子购药亦符合生活常理,虽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丈夫为自己购药,但也不排除原告丈夫为自己购药的可能,因此,本院酌定支持原告丈夫划自己医保卡为原告购药的费用1500元。原告张淑华主张的雇佣保姆的护理费用没有正式发票,且保姆未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同时雇佣合同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卫生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张淑华主张的交通费1200元过高,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原告张淑华主张的其他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淑华各项保险金61851元(72765.31元×85%),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被告沧州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北天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0元,原告负担2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海燕 来自: